其三,市场的主要竞争要素在于价格和服务质量,然而管制政策将这两个方面都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减损。
人权普遍性的基本含义是,人之为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和教育等状况如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以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存在的相互矛盾与冲突中一定权利主体在利益上的追求、享有与分配。
五是国际集体(或群体)权利,如民族自决权、和平安全权、环境权、发展权、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所有这些都与现代人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各国在履行自己保护人权的责任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确立人权政策、制定法律、采取行政措施等方面可以有很大的不同。任何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割裂开来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宣言》第5条指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
不同社会制度直接导致人权特殊性的存在。其中一个原因,是人权的内容在类别层次上的复杂性。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形成了地方自治的初步架构。
(21) [美]斯蒂芬·L·埃尔金:《宪政主义的继承者》,载[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5页。而前者则是权利,只有权利才能对抗权力,权利的对外有效性也证明了这一点。⑤ 参见周安平:《丰十会自治与国家公权》,载《法学》2003年第1O期。相反,权力本位的地方自治观则不认为地方自治权是自治团体的固有权利。
因此清政府总是想方设法控制地方自治的发展,并强调地方自治的功能主要在于辅佐官治,扭曲了地方自治的真实内涵。(三)地方自我管理权 在法学和政治学上,地方是对应于中央而言的。
随后,中国共产党痛定思痛,总结经验教训,下决心走上了拨乱反正的改革道路,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恢复农村一定程度的自治。除了法律列举的那些权利以外,还有许多我们无从知道的个人权利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地方自治权无疑是其中的一种,只是它表现为一种集体性的权利,而且与其他权利相比,它的重要性丝毫不应被低估。(27) 四、地方自治的实践及反思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改变中国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实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从这一良好的主观愿望出发,不得不以强制手段将大量的农业资源转移用于城市的工业建设。注释: ① 朱国斌:《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页。
内容摘要:地方自治是指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居民自愿通过民主方式组成自治团体,产生自治机关,自行处理与自己有关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得干预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中国农村不再是以前那个远离国家权力中心的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体,而变成了国家机体的细胞组织,国家权力深入到每一个这样的细胞组织中,农村因此丧失了自主性而变成了国家的附庸。因此,地方自治的权利不只是由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权力,地方自身有更多的固有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从上而下的授予,而是自下而上的对中央权力的限制。(15)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其中一种观念便是:人民能够自治,能够不受君主、独裁者、寡头统治者或暴君的统治,可以由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处理自己的事务。虽然所有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宪法中并没有列举出这项权利,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存在。
但是,这种权力只是对团体内部让渡了个人权利的成员有效,而对没有让渡权利的非团体成员则无效。如宪政编查馆就曾在奏折中说:故言其实,则自治者,所以助官治之不足也,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
王先生此文是对同书中梁治平先生《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文所作的评论。自治与他治相对立,地方自治则与中央集权相对立。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8页以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然而,当法律寄寓着特定人群对法律的追求时,它又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甚至称之为地方精神亦不为过。地方自治权是建立在公民自治权的基础之上的,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形成竞争型政府,即各地方自治体按照各自的方式治理本地方事务,同时也与其他自治体竞争。
自清末以降,地方自治一直是中国政治进程中的主要内容,但由于政治家在制度建设上更多的基于政治功利的考虑,因而真正符合宪政意义的地方自治在中国史上并未建立。交战各方都竞相打着替天行道、统一国家的旗号,并且用一套似是而非的理论来掩盖自己争权夺利的真实动机。
我国台湾学者林文清就认为:为了填补传统权力分立原则之漏洞,遂有‘垂直的权力分立之导入。③ 林文清:《地方自治与自治立法权》,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国家统一就成了中国百姓心目中最期盼的目标,并赋予它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所谓国家与社会的问题,借用学者的话来说,它表达的是这样一种含义:个人从身份制的、血缘或地域性的共同体获得解放。
美国学者艾德里克指出:在法律理论上,美国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是政府所设的一间公司。(22) 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⑧ 密尔就提出了关于个人权利与国家关系的三条原则:第一,由个人来做会比政府来做更好的事情,应由个人来做而政府不得干涉。(25) 居正:《中华革命党时代的回忆》,转引自叶曙明:《1922年的陈炯明与孙中山》,载《南方周末》,2003年4月17日。
上述四种含义中,前两者属于个人自治的内容,而后两者则是在地方自治的意义上使用的。这种致命的自负连孙中山也不能幸免,他在为他的建国三段论辩护时就将人民当作是无知可怜的幼儿,革命党则是保姆。
但是把市政府看作是公司,这个观念在法律上仍然是很清楚的。如果地球上的生命是他的目的,他有权作为理性存在而生活:本性不允许非理性。
民国初年,中国实际上处于军阀割据的动乱状态。尽管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民主共和国,但大一统的观念、中央集权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消解了地方自治思潮所产生的影响。
袁世凯上台前,也曾鼓吹地方自治,当上大总统后,就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实行独裁统治,甚至复辟帝制。而地方自治正是要打破中央集权的传统,这就必然要引起百姓的恐惧心理而加以抵制。(17) 杨幼炯:《政治科学总论》,(台湾)中华书局1967年版,第564—565页。在这种精英意识的支配下,他们往往自命清高,视普通百姓为等着他们去拯救于水火之中的群氓。
地方政府这一特定的名词,按学者论述,‘地方与‘政府两字的结合,实以这两者之间插有‘自己一字之词而来。(2)作为独立的同义词。
而且在宪政制度下,人们通常认为地方自治是一种纵向分权模式,即依照宪法规定将公权力从中央分割一部分归地方行使,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横向分权相对应,构成宪政制度的整体框架。(19) 虽然当代国家都具有无限国家的特征,国家日益介入人们和社会的具体事务,然而,国家毕竟只是一个政治组织,它无法操控市场,也不能直接管理地方事务。
因此,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常常将地方自治当作一种中央权力的纵向分配,与国家公权力的横向分割形成对应,并且将此界定为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即上下左右的权力制约。正如卢梭所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